最近,网络上又蹦出来一个“职场碰瓷”新词汇。
究其出处,是近日的一则新闻“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就离职”事件。
摘要:最近,有媒体刊发了一则“女白领入职3天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就辞职”的新闻。孙女士面试时告诉公司自己短期内不打算结婚,入职三天却告诉公司已经怀孕,公司则工资照发。没想到,其产假结束后,直接要求辞职,这让公司很头疼。
这不是很正常吗?企业知道利用规则合理避税,员工也可以依法依规享受待遇。
问题来了,如果应聘人员先坦白了有孕在身,被录用的概率几何?
这是个人品质问题。虽然男员工没办法这么干,但遇到个人品质差的,相信企业的损失也不止几个月的产假工资。
指责“隐孕”入职女员工的声音是可以理解的,但整个社会更应达成共识:一个公司应把女员工休产假所带来的成本增加,看做是正常的、必需的。女工“隐孕”可理解,休完产假就辞职不妥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了妇女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自由,
企业作为用人单位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又能否因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以宁波发生的另一起隐孕纠纷为例:李女士入职某公司后,告知公司自己已怀孕,结果在试用期满前几天,公司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随后提起劳动仲裁,公司则辩称李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且入职时对公司隐瞒已孕事实,合同应认定无效。
然而,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辞退李某违法。仲裁人员还指出,哪怕李女士隐瞒了怀孕事实,该行为不构成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依然有效。
实际上,“隐孕”已经悄悄成为一些职业女生的生存策略。尽管《劳动法》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现实当中,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怀孕女职工太多,必然会影响企业正常工作,在招聘时或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直接要求女职工“N年不准怀孕”,甚至还出现过“女教师排队怀孕”等情况。而从女性角度来讲,怀孕影响入职、加薪、升职,因此会有人在面试时隐瞒婚姻、怀孕的真实情况,即便在入职后怀孕,也不愿向用人单位透露实情。
那么,女性职工客观上在入职后怀孕与主观上隐孕,是否都受到法律保护呢?
不同人的主观心态是不一样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并没有具体区分那么多。法律认为怀孕生孩子是一个自然权利,无论是在入职前、入职后,无论是入职很长时间的怀孕还是刚入职就怀孕,法律都认为这是员工的法定权利。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对女性职工是否怀孕进行调查,
甚至做出要求或进行约定。
这种做法和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法律上,单位在入职前的背景调查,它的要求是跟员工的工作跟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关系的事项,跟是否怀孕是没有关系的。因为在实践当中很多单位都在查,但是即便查出来的员工有这种欺瞒行为,也认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就是因为在法律上单位有没有权利查这件事情,所以你查吧,它也是无效的。不存在隐婚隐孕在法律上会被认定成员工违反了纪律或者承诺。
最后,小编想说
这样的故事,其实反映了针对孕期女性的就业壁垒已经到了什么程度。
那些指责的声音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整个社会更应该达成共识:
一个公司应该把女员工休产假所带来的成本增加,
看做是正常的、必需的。
对政府来说,应完善劳动法案,
公司为产假妇女增加的开支,最后能在税收上适当减免,
毕竟,生孩子不仅是个人的权利,也是对社会的贡献。
本期的话题就是:
# 你是如何看待女工“隐孕入职”、“休完产假就离职”这种现象的?#
# 你经历过或者身边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吗?#
【参与方式】说说你对女工“隐孕入职”、“休完产假就离职”这种现象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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